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63號聲請人 劉俞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凃應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台端所附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性,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