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郭偲琦
王百群 被告 吳淑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
2人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後原告2人均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2人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謝欣宓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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