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陳柏宏 被告 王太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王太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敘明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並說明得請求自103年1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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