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陳昱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信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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