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陳俐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俐敏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1年6月20日起至108年6月20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0日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1.174%)加個別加碼年率0.75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926%)。但如有違約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並應再加年率1%(即利率更為2.926%)為遲延利率固定計算,且其後應依變更後之遲延利率按原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此已經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陳俐敏僅繳納本息至101年6月19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57,612元整,及自10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926%計算之利息,與自10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