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202號聲請人 黃登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國龍 、 黃梅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陳國龍、黃梅貴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
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