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敏誠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釋明聲請人及父母現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七、請提出最近一個月的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以釋明聲請人確實有固定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又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表示無財產,卻又表示每月應支出機車油費,請說明該機車係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影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父母104、105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聲請人父母確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