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明 代理人 鄭景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 鹿野鼎 │第一銀行台東分行│107年6月30日│3,040元│KB0000000│新竹物│││開發股│││││流股份│││份有限│││││有限公│││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