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03號原告 林晉宇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