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38號債權人 賴姵璇 債務人 顏文乾 債務人 黃紳豪 債務人 林明火 債務人 林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顏文乾為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債務人黃紳豪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債務人林明火為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債務人林天貴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顏文乾、黃紳豪、林明火、林天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