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