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信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更正詳後述),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 江奕旻 因詐欺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2622號、108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復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7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110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7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