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茂然(原名陳瑞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茂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茂然(原名陳瑞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8年7月2日以108年聲字第212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判處罪刑後,復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7月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假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3罪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4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3年11月18日法授矯教字第113011914090號函、上開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