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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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裕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宏裕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60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姚勳昌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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