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 朱俊溪
朱寿山 林清惠 朱欣媚 朱靜宜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朱宏堅
朱浤源 朱宏銘 朱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麗蓉 被告 朱亮光
朱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