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王澤瑋 被告 姚智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經依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0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原告遲至112年3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因上開刑事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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