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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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3號
聲請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
相對人 林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大台南餐飲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職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104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