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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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3號

聲請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

相對人 林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大台南餐飲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職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104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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