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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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陳力齊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秀玲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力齊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住所皆係在嘉義市,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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