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郭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59,361元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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