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1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廷沛國際有限公司賴文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廷沛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廷沛國際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賴文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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