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債權人 楊登凱 即被繼承人 楊桂林 之繼承人債權人 楊皓文 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前列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楊皓文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楊秀梅 上列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長槙龍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依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長槙龍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黃道槙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