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21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興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95年11月10日死亡、後住所:新竹縣竹北市○○里0鄰○○00號之4)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興國因滯欠96年至100年度地價稅等稅捐合計新臺幣4,410元,其於民國95年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陳興國死亡迄今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興國之債權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另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陳興國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以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 李文欽 律師(住台北市○○路○○○巷○號1樓)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院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全卷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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