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原告衢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