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
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鉦翔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4月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市○○區○○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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