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楊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曾楊却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8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NIKE」上衣9件、「NIKE」褲子8件、「HELLOKITTY」上衣47件、「 皮卡丘 」上衣25件、「珍珠美人魚」上衣7件、「 哈姆太郎 」上衣15件、「GUCCI」上衣4件、「BURBERRY」上衣
6件、「adidas」上衣6件、「米老鼠」上衣11件、「哆啦
A夢」上衣6件等物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鑑定報告7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仿冒「NIKE」上衣│玖件│├──┼────────────┼─────┤│2│仿冒「NIKE」褲子│捌件│├──┼────────────┼─────┤│3│仿冒「HELLOKITTY」上衣│肆拾柒件│├──┼────────────┼─────┤│4│仿冒「皮卡丘」上衣│貳拾伍件│├──┼────────────┼─────┤│5│仿冒「珍珠美人魚」上衣│柒件│├──┼────────────┼─────┤│6│仿冒「哈姆太郎」上衣│拾伍件│├──┼────────────┼─────┤│7│仿冒「GUCCI」上衣│肆件│├──┼────────────┼─────┤│8│仿冒「BURBERRY」上衣│陸件│├──┼────────────┼─────┤│9│仿冒「adidas」上衣│陸件│├──┼────────────┼─────┤│10│仿冒「米老鼠」上衣│拾壹件│├──┼────────────┼─────┤│11│仿冒「哆啦A夢」上衣│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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