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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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湯鴻誠 被告 湯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