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1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敏臣 即台北市私立 偉聖 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芳 如即哈特珠心算數學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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