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秉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5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秉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07年2月12日對告訴人侯 舒偉 、黃 子鴻曹博喻 ,及107年3月29日對告訴人 吳易憲 之委託人 吳家宏 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45號調解筆錄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部分:㈠論罪: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劉秉勲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行,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上網閱覽之臉書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訊息,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指定 柳家 榮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而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8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
,竟以詐欺他人之方式,以謀取金錢,所為誠屬不當,且係以網際網路之傳播方式,對公眾為之,嚴重危害社會間相互信賴之基礎與善良風氣,亦徵其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且迄今僅與告訴人吳易憲達成調解(惟因在監服刑,尚未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107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45號調解筆錄(見本院訴緝卷第51頁至第58頁)1份在卷可佐,其所為應予非難,本不宜輕縱之;惟姑念被告行為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犯罪所得、動機、手段與情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均為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皆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數罪併罰案件,各罪名項下應沒收之物已逐一諭知,檢察官即可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執行,定執行刑時自毋庸重覆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淑珺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告訴人│遭詐騙匯│施用詐術之方式│犯罪所得│主文││號│或被害│款之時間││(新臺幣││││人姓名│││)││├─┼───┼────┼────────┼────┼───────────────┤│1│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60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謝廷軒 │3日22時3│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分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群網站之「Iam鞋││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頭!我就是sneake││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head」之社群上│││││││,以「張博弈」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謝廷軒陷於錯誤。│││├─┼───┼────┼────────┼────┼───────────────┤│2│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1萬5920│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吳易憲│4日12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群網站之「球鞋交││玖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易中」之社群上,││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以「陳 安迪 」之名││價額。│││││,張貼販售JORDAN│││││││4OREO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吳易憲│││││││陷於錯誤。│││├─┼───┼────┼────────┼────┼───────────────┤│3│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85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侯舒偉 │4日12時2│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分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群網站之某社群上││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張貼販售球鞋之││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訊息,致告訴人侯││。│││││舒偉陷於錯誤。│││├─┼───┼────┼────────┼────┼───────────────┤│4│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9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陳昊昀 │4日15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群網站之「球鞋交││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易中」之社群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 陳安迪 」之名││。│││││,張貼販售AIRJO│││││││RDAN4RETROORE│││││││O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陳昊昀陷於│││││││錯誤。│││├─┼───┼────┼────────┼────┼───────────────┤│5│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51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黃子鴻 │4日19時1│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分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群網站之「NIKE買││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賣區」之社群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黃│││││││子鴻陷於錯誤。│││├─┼───┼────┼────────┼────┼───────────────┤│6│告訴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85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邱育政 │5日6時54│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分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社群網站之「球鞋││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交易中」之社群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JORD│││││││AN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邱育政陷於│││││││錯誤。│││├─┼───┼────┼────────┼────┼───────────────┤│7│被害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8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曹博喻│4日21時3│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0分許│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群網站之「球鞋交││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易中」之社群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被害人曹│││││││博喻陷於錯誤。│││├─┼───┼────┼────────┼────┼───────────────┤│8│被害人│104年3月│被告委請不知情、│7760元│劉秉勲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鄭君 浩│6日1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之員工,於臉書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群網站之「球鞋交││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易中」之社群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AIRJO│││││││RDAN4代球鞋之訊│││││││息,致被害人鄭君│││││││浩陷於錯誤。│││└─┴───┴────┴────────┴────┴───────────────┘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4523號被告劉秉勳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段○○○○○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秉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3月3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在附表所示之「Iam鞋頭!我就是sneake
rhead」、「球鞋交易中」等臉書社群上,刊登販售球鞋之訊息,詐騙欲上網購買球鞋之不特定人,嗣謝廷軒、吳易憲、侯舒偉、陳昊昀、黃子鴻、邱育政、曹博喻、 鄭君浩 等人(以下簡稱謝廷軒等人),於上網瀏覽上開不實資訊後陷於錯誤,而以臉書即時通與被告聯繫表示欲購買球鞋,並依劉秉勳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遭詐騙匯款時間,分別匯款至不知情之星城遊戲網站點數賣家 柳家榮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家榮之帳戶)後,然而劉秉勳並未出貨予謝廷軒等人,並另對柳家榮告知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即係伊之匯款,而以此向柳家榮購買星城遊戲網站點數,嗣後劉秉勳並以此遊戲點數進行遊戲後,再將贏得之點數賣回給柳家榮,要求柳家榮將款項匯入其借用之 許喬 於中國信託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許喬 之帳戶)、范 姜如君 於華南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范姜如君 之帳戶)、及 溫翊芯國泰世華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溫翊芯之帳戶),以此方式詐得金錢。
二、案經謝廷軒、吳易憲、侯舒偉、陳昊昀、黃子鴻、邱育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待證事實││號│││├─┼────────────┼─────────────────┤│1│被告劉秉勳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供承請年籍姓名不詳員工於臉書社│││之供述│群網站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廣告,並指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柳家││││榮之中國信託帳戶後,告知柳家榮附表││││所示之匯款即係伊之匯款,以此向柳家││││榮購買星城遊戲網站點數;嗣後又將贏││││得的點數賣給柳家榮,並要求柳家榮將││││款項匯至許喬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及溫翊芯之帳戶。│├─┼────────────┼─────────────────┤│2│證人柳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對伊告知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即││││係被告之匯款,而以此向伊購買星城遊││││戲網站點數;亦有向被告購買遊戲點數││││,並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至許喬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戶,及溫翊芯之帳戶│├─┼────────────┼─────────────────┤│3│證人即被告劉秉勳之母親范│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係以伊名│││姜如君於偵查中之證述│義申請,但實際為被告使用;有將伊申││││請之中國信託帳戶借給被告使用;且被││││告有在做網路拍賣商品之生意│├─┼────────────┼─────────────────┤│4│證人溫翊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有將伊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借││││給被告使用;且被告有在做網路拍賣商││││品之生意│├─┼────────────┼─────────────────┤│5│告訴人謝廷軒於警詢及偵查│附表編號1之事實│││中之證述、伊之中華郵政存││││款簿影本、伊與臉書帳號暱││││稱「張博弈」之人之對話紀││││錄││├─┼────────────┼─────────────────┤│6│告訴人吳易憲於警詢及偵查│附表編號2之事實│││中之證述、伊與臉書帳號暱││││稱「陳安迪」之人之對話紀││││錄││├─┼────────────┼─────────────────┤│7│告訴人侯舒偉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3之事實│││述、伊之玉山銀行帳號交易││││明細││├─┼────────────┼─────────────────┤│8│告訴人陳昊昀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4之事實│││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告訴人黃子鴻於警詢及偵訊│附表編號5之事實│││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被害人曹博喻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6之事實│││述、伊與臉書帳號暱稱「陳││││安迪」之人之對話紀錄、伊││││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存款簿││││影本││├─┼────────────┼─────────────────┤│11│告訴人邱育政於警詢及查中│附表編號7之事實│││之證述、伊與臉書帳號暱稱││││「陳安迪」之人之對話紀錄││││、伊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簿││││影本││├─┼────────────┼─────────────────┤│12│被害人鄭君浩於警詢中之證│附表編號8之事實│││述、伊之中華郵政存款簿影││││本││├─┼────────────┼─────────────────┤│13│暱稱「1bobo811Jesse」之│證明被告所借用之上開范姜如君行動門│││LINE帳號與柳家榮之LINE對│號有登錄暱稱「1bobo811Jesse」之│││話紀錄截圖│LINE帳號,並以此帳號告知柳家榮如附││││表所示之匯款係伊之匯款,及要求柳家││││榮將伊在賭博網站贏得之款項匯至伊所││││借用之許喬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戶││││及溫翊芯之帳戶│├─┼────────────┼─────────────────┤│14│證人柳家榮之中國信託銀行│證明柳家榮收到如附表所示之匯款,並│││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依被告指示將點數交易款項匯至許喬│││料及交易明細│之帳戶、范姜如君之帳戶、溫翊芯之帳││││戶│├─┼────────────┼─────────────────┤│15│國泰世華銀行信安分行104│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溫翊芯之帳戶│││年12月23日函及所附溫翊芯││││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年12│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許喬之帳戶│││月11日函及所附許喬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7│華南商業銀行104年12月18│證明柳家榮將款項匯至范姜如君之帳戶│││日函及所附范姜如君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先後8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檢察官李淑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告訴人│遭詐騙匯款之時│施用詐術之方式│遭詐騙之金│入款帳戶││號│或被害│間││額││││人姓名│││(新臺幣)││├─┼───┼───────┼────────┼─────┼──────┤│1│告訴人│104年3月3日晚│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600元│柳家榮之帳戶│││謝廷軒│上10時30分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Iam鞋頭│││││││!我就是sneakerh│││││││ead」之社群上,│││││││以「張博弈」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謝│││││││廷軒陷於錯誤。│││├─┼───┼───────┼────────┼─────┼──────┤│2│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中│上開詐騙集團成年│1萬5920元│柳家榮之帳戶│││吳易憲│午12時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球鞋交易中│││││││」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JORDAN4│││││││OREO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吳易憲陷│││││││於錯誤。│││├─┼───┼───────┼────────┼─────┼──────┤│3│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中│上開詐騙集團成年│8560元│柳家榮之帳戶│││侯舒偉│午12時30分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某社群上,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侯舒偉│││││││陷於錯誤。│││├─┼───┼───────┼────────┼─────┼──────┤│4│告訴人│104年3月4日下│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960元│柳家榮之帳戶│││陳昊昀│午3時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球鞋交易中│││││││」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AIRJORDAN4│││││││代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陳昊昀陷於│││││││錯誤。│││├─┼───┼───────┼────────┼─────┼──────┤│5│告訴人│104年3月4日晚│上開詐騙集團成年│5160元│柳家榮之帳戶│││黃子鴻│上7時13分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NIKE買賣區│││││││」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黃子鴻│││││││陷於錯誤。│││├─┼───┼───────┼────────┼─────┼──────┤│6│被害人│104年3月4日晚│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860元│柳家榮之帳戶│││曹博喻│上9時30分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球鞋交易中│││││││」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球鞋之訊息│││││││,致被害人曹博喻│││││││陷於錯誤。│││├─┼───┼───────┼────────┼─────┼──────┤│7│告訴人│104年3月5日上│上開詐騙集團成年│8560元│柳家榮之帳戶│││邱育政│午6時54分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球鞋交易中│││││││」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JORDAN球鞋│││││││之訊息,致告訴人│││││││邱育政陷於錯誤。│││├─┼───┼───────┼────────┼─────┼──────┤│8│被害人│104年3月6日凌│上開詐騙集團成年│7760元│柳家榮之帳戶│││鄭君浩│晨1時許│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之「球鞋交易中│││││││」之社群上,以「│││││││陳安迪」之名,張│││││││貼販售AIRJORDAN│││││││代球鞋之訊息,致│││││││被害人鄭君浩陷於│││││││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