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承錦
李宛霖
一、債務人李承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李承錦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宛霖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