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2號聲請人 孫祖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吉爾康貿易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2月28日│4,500元│JJ0000000│││公司 陳逸萍 │莊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