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聲請人 傅招祥台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傅金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臺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倘若公司業經合併或名稱變更,請一併具狀聲請)
二、聲請狀併列台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傅金春)為聲請人,是否有誤寫,如是,請具狀重新明正確聲請人名稱。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