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3號原告 林耀敏 被告 詹粟筑詹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前以書狀 陳明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應陳明兩造權義關係內容及被告違反何給付義務;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應陳明被告侵權之行為態樣)?各項損害額請求之依據。
三、兩造應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前,就附件所載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及爭執與否。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附件:
㈠被告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調借
現金,惟未於系爭支票到期日前存入足額款項,致存款不足退票。
㈡訴外人 翁慶賢 持系爭支票訴請原告清償票款30萬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原告遂與訴外人翁慶賢於訴訟中調解成立,被告亦受通知參加調解;調解內容為:原告及被告願連帶給付訴外人翁慶賢30萬元(本案案號: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328號;調解案號:本院102年度南簡移調字第31號)。
㈢訴外人翁慶賢以本院102年度南簡移調第31號調解筆錄為執
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102年度司執字第74561號);原告所有坐落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未保存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建物)經強制執行公開拍賣,於第三次公開拍賣時,由訴外人 謝雅雯 以標價700,888元拍定,分配情形如附表二所示。
㈣系爭土地原鑑價為420,000元、系爭建物原鑑價為380,000元
,因原告聲請重新鑑價並提出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廣估南字第CK00000000號估價報告書(系爭土地鑑估561,164元、系爭建物鑑估415,949元),是第一次公開拍賣系爭土地最低拍賣價格調整為570,000元、系爭建物最低拍賣價格調整為420,000元。
㈤前開估價報告費用5,760元,已由原告支付。
┌─────────────────────────────────┐│附表一:│├──┬─────┬─────┬────┬───────┬─────┤│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01│林耀敏│詹麗美│15萬元│101年11月11日│AS0000000│││(即原告)│(即被告)││││├──┼─────┼─────┼────┼───────┼─────┤│02│林耀敏│詹麗美│15萬元│101年11月21日│AS0000000│││(即原告)│(即被告)││││└──┴─────┴─────┴────┴───────┴─────┘┌─────────────────────────────────┐│附表二:│├──┬───────┬─────────────┬────────┤│次序│債權種類│債權人│債權金額│├──┼───────┼─────────────┼────────┤│01│土地增值稅│臺南市政府稅務局│92,559元│├──┼───────┼─────────────┼────────┤│02│地價稅│臺南市政府稅務局│466元│├──┼───────┼─────────────┼────────┤│03│房屋稅│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155元│├──┼───────┼─────────────┼────────┤│04│執行費│翁慶賢│15,760元│├──┼───────┼─────────────┼────────┤│05│參與分配執行費│國庫(代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70元││││限公司繳納)││├──┼───────┼─────────────┼────────┤│06│第一順位抵押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954元│├──┼───────┼─────────────┼────────┤│07│第一順位抵押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855元│├──┼───────┼─────────────┼────────┤│08│清償債務│翁慶賢│300,000元│├──┼───────┼─────────────┼────────┤│09│發還債務人(林││142,969元│││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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