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繼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破裂燈泡吸食器一組沒收。
理由
一、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邱繼詩為警所查扣之破裂燈泡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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