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17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
000元,應繳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