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森 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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