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元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5年度苗簡字第4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