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偉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偉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偉達因犯賭博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受刑人孫偉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賭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9日2│102年7月20日1│103年6月間某日│││、3時許│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撤│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5686號│緩毒偵字第271號│字第2397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64││最後││3211號│6728號│30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1月5日│103年12月29日│105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26日│104年1月20日│105年12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