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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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