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李鴻勳
李朱碧招 李逸鴻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 李水池 所留之遺產中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即李鴻勳應繼分比例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1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
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8.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繼分1/4=12,738元。
2.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9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繼分1/4=19,432元。
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385.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繼分1/4=53,291元。
4.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95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繼分1/4=35,931元。
5.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32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有部分1/4=28,240元。
6.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
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77.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
216×應繼分1/4=20,383元。
7.現金:1,808,000元×應繼分1/4=452,000元。
8.以上合計為622,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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