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陳秋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鸝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