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陳韋臻 被告 謝嘉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