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李昭融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