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魏高明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魏高明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意旨列載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為抗告人, 然渠 等非上述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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