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告 李杰 被告 康家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2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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