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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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曉雯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曉雯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曉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