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達因毒品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164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