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智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5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茂虔 (原名 張曜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茂虔(原名張曜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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