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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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舒健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88號、110年度執更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舒健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舒健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及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及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受刑人舒健祐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2月10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2日、22│││109年5月18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87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30號││實├──────┼──────────────────────────┤│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63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犯罪日期│109年3月27日│109年11月4日(共│109年11月5日││││3次)、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1258、1939號│││214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3│110年度簡字第257號││實││0號│││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3│110年度簡字第257號││決││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0│││署110年度執字第│7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064號(編號1至│2年10月)│││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109年9月9日│109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年度案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7461、37903號│││175、1258、19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57│110年度易字第8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57│110年度易字第86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7│││署110年度執字第│7號(編號1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407號(編號1至│2年10月)│││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36944、37461、37│21170號││││9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6│109年度沙簡字第│││實││號│605號│││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17日│109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6│109年度沙簡字第│││決││號│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7日│109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署110年度執更字││││6078號(編號1至│第2688號││││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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