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麥謙容 (原名 李秋屏麥秋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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