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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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何葉志強 相對人 鄧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0日與相對人簽立買賣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7筆土地,及地上00建號建物(即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嗣雙方於110年5月26日協議解除契約,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已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460萬元。因相對人周轉困難,無法返還價金,乃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返還價金之清償,設定4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自解除契約迄今已逾二年半許,均拒不返還價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買賣契約書、解除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3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23字第110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113年度司拍字第23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000130.0010分之12新竹縣○○鄉○○段0003.4910分之13新竹縣○○鄉○○段000592.0110分之14新竹縣○○鄉○○段00012.0610分之15新竹縣○○鄉○○段0005,940.6820分之16新竹縣○○鄉○○段00082.4710分之17新竹縣○○鄉○○段0001,825.7010分之1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8○○段000地號------------○○路000巷00號農舍、鋼骨混泥土造、3層一層:116.40二層:116.40三層:39.77合計:272.57陽台13.58㎡、平台13.58㎡2分之1備考